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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忠实义务的准债务探析

作者:缪宇 中国政法大学 

第34180篇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9/10/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婚姻法  #配偶权  #忠实义务  #离婚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并引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者回避了忠实义务的道德化与法定化之争,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将忠实义务理解为道德义务,一方面又承认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会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69条在《婚姻法》第46条基础上新增“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都就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表明了肯定态度。夫妻互相忠实作为婚姻法上的义务,使双方形成了类似于债的法律关系,一旦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便须承担因婚姻解除而发生的准债务不履行责任或违约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

《婚姻法》;忠实义务;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张家骥、缪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
(一)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
(二)忠实义务与照顾义务、告知义务的关联
三、违反忠实义务之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适用
(一)对忠实义务违反程度的认定标准
(二)违反忠实义务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四、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类型与损害赔偿范围
(一)学界的态度
(二)本文的观点


(实习编辑:许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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