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法律关系的同构性
(二)制度功能的同质性
(三)规范路径的同一性
二、我国现行法上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则的割裂
(一)两套规则的歧异与缺漏
(二)割裂状态的实效与局限
三、统合模式下的制度构造
(一)规范模式
(二)制度构造
余论:追求法典体系效益的最大化
(助理编辑:王红丽)
债权已成为现代交易的重要标的,实务中多采用债权让与或债权质押形式,两者在经济功能与法律规则上高度相似。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分别规定债权让与和应收账款质押,可适用的债权范围不一致,且各有法律漏洞:合同法未规定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未规定债权质押的对内效力与对债务人的效力。此种双轨制对司法实务造成诸多困扰,且无法适应交易需求,减损了制度效用。改进方向应是采用功能主义方法,统合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则,包括统一标的范围,统一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规则,仅就债权质押的个别特殊事项设置特别规则。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单设保理合同一章,不足以解决问题,且有违法典体系效益最大化之本旨,不如着力于债权让与一般规范的充实和完善。
债权让与;债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理;资产证券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