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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

作者:缪宇 中国政法大学 

第34319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11/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赔偿计算方法  #侵害知识产权  #不当得利  #知识产权

内容摘要

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之一,合理许可使用费可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在这类非竞争性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难以通过差额说获得实际损失赔偿。此时,对这类非竞争性权利的侵害就已经构成损害,权利人可以依据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主张损害赔偿。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与完全赔偿原则无关,但《专利法》《商标法》不宜再维持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标准。由于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他人非竞争性权利的所受利益是对权利的利用,权利人即使没有蒙受差额说意义上的损失,也可以主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因此,不当得利规则发挥了兜底功能。

关键词

合理许可使用费;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不当得利

结构框架

一、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的学说及历史背景
(一)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的理论基础
(二)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进入损害赔偿法的过程
二、我国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性质
(一)我国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的发展史及特色
(二)合理许可使用费不是所失利益
(三)合理许可使用费不是最低损害赔偿额
(四)合理许可使用费不是市场机会丧失的赔偿
(五)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的理论基础是权益侵害
三、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关系
(一)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所受利益
(二)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兜底功能
(三)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与合理许可使用费赔偿的区别
四、结语


(实习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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