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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法》第402条(隐名代理)评注

作者:胡东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34350篇 《法学家》 201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12/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代理  #隐名代理  #合同法

内容摘要

在我国实在法中,依效果标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可发生代理归属效果者为直接代理;依名义标准,直接代理再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者为显名代理,以代理人名义者为隐名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规则,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若满足代理权要素和代理公开要素,仍可发生代理归属效果。法官在个案中应严格认定隐名代理的各项要件。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具体的被代理人。如果依合同当事人意思、行纪关系、交易情况等,合同不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则排除成立隐名代理。隐名代理的直接约束效果就是代理归属效果。本条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关键词

隐名代理;代理归属效果;代理公开原则;以受托人名义;第三人知道

结构框架

一、规范目的  
二、代理公开原则与隐名代理
(一)代理公开原则:向第三人公开代理关系
(二)本条隐名代理的体系地位
(三)本条隐名代理的比较法考察
三、以受托人名义
(一)隐名代理要件的严格认定
(二)以受托人名义的法律适用
(三)未以任何人名义的法律适用
四、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一)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二)不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三)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五、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
(一)第三人知道的含义
(二)第三人知道的对象
(三)第三人知道的时间
(四)第三人知道的途径
六、隐名代理的消极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意思排除隐名代理
(二)行纪关系排除隐名代理
(三)交易情况排除隐名代理
七、隐名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二)委托人自动介入或自动取代?
八、证明责任分配


(实习编辑: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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