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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动态融资担保实证考察及制度构建

作者:马新彦 吉林大学 

第34357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1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担保物权  #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质权

内容摘要

动产动态融资担保具有的担保物流动性与债务人处分自由性的功能优势催生了企业对于流动性动产的担保偏好。以效率价值为主导的浮动抵押制度因蕴含着难以受偿的巨大风险而无法直接满足借贷双方的融资需求。实践中商业银行借助物流开发的创新性担保模式——动态质押,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在传统静态担保与浮动担保之间实现了动静平衡,是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合理配置的产物,无论在制度构造上抑或是实践适用上都呈现逐步取代浮动抵押制度的趋势。动态质押制度因具有强大的功能性优势而为实践所需要,但由于尚未被法律认可,仍面临适法性缺失的司法困境。在动产动态融资担保制度的路径选择上,废除现行浮动抵押制度,确立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动态质押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最优选择。

关键词

担保;浮动抵押;动产质押;融资担保;民法典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马新彦 吴晓晨)
一、动态融资担保适用效果的实证考察
(一)浮动抵押制度适用效果的实证考察
(二)动态质押制度适用效果的实证考察
二、民法典对于动态融资担保的立法选择
(一)将动态质押融入浮动抵押
(二)动态质押与浮动抵押并存
(三)以动态质押取代浮动抵押
三、关于重构动态融资担保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取消浮动抵押制度
(二)确立动态质押制度
结语


(实习编辑: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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