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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法》第194条的裁判分歧及立法完善

作者: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 

第34441篇 《法学》 2019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20/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人保  #抵押权  #物权法

内容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重大分歧,主要集中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认定,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和变更,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时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等方面。由于各级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不一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及其顺位不能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在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应采取顺位升进原则。在债权人丧失物保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规定应加以修改。另外,《物权法》第176条应承认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物权法》第194条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表述应予删除,否则会导致立法体系的矛盾。 

关键词

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变更;保证人;物上保证人;《物权法》第194条

结构框架

一、《物权法》第194条引发的裁判分歧
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认定及其限制
(一)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认定争议
(二)关于抵押权人怠于设立抵押权的认定
(三)关于抵押权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及损毁的认定
(四)抵押权放弃的限制
三、抵押权顺位放弃的认定及权利顺位
(一)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认定
(二)抵押权顺位放弃后的权利顺位
(三)后顺位抵押权人涂销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认定及效力
五、抵押权及其顺位放弃后的责任承担
(一)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限定
(二)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明确
(三)其他担保人承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判断
六、结语


(实习编辑:朱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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