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过失相抵可否普遍适用于无过错侵权责任
(一)比较法上的立法现状与理论分歧
(二)自己责任与过失相抵的适用
(三)无过错责任的政策考量与过失相抵的适用
三、无过错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的特别规制探究
(一)是否应以受害人重大过失为适用的一般要求?
(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是否及如何特别规制?
(三)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受害人,是否及如何特别保障?
(四)无过错责任的加害人的附加过错应否作为评估责任大小时的考量因素?
四、结论
(实习编辑:陈猛)
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可以作此规定。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可以规定加害人最低赔偿数额。至于无过错责任加害人的附加过错不应成为评估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但若加害人系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
过失相抵;无过错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自己责任;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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