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企业数据保护的现有法律框架
(二)现有法律对企业数据保护的不足
二、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
(二)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的困境
(三)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的多重归属
三、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
(一)数据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
(二)以数据保护促进数据共享
四、企业数据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
(一)企业不同类型数据保护的制度设计
(二)激励企业数据共享的制度设计
(三)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协调保护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依然)
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数据权益应当进行合理保护。但对企业数据不宜进行绝对化与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因为此种保护违背数据的基本特征——数据并不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应当以促进数据共享为目标,企业数据的合理保护应当有利于促进数据共享。对企业数据应当进行类型化与场景化保护。对于非公开的企业数据,应当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半公开的数据库,应当采取竞争法保护,避免恶性搭便车行为。法律还应当为企业主动公开的数据提供特殊类型的保护,允许企业设置白名单与黑名单。此外,法律也应当协调保护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在优先保护个人数据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数据隐私期待与企业数据权益的共赢。
企业数据;数据保护;数据共享;商业秘密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