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抵押人资格:由“商人正面列举主义”改采“反面排除+概括主义”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扩张及判别
(三)浮动性:抵押类型的判断
二、浮动抵押效力之再造
(一)对抗效力的决定因素:登记主义与结晶主义之比较
(二)模式选择:登记主义更为简单易行
(三)效力范围:应及于收益
三、浮动抵押结晶与实现规则之扩容
(一)“实现”与“结晶”之关系
(二)结晶事由的扩充
(三)结晶和实现方式的增设
四、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体系之协调
(一)统一浮动担保制度的构建需求
(二)统一浮动担保制度的立法模式
(三)统一浮动担保制度的入典路径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依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