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习惯(法)创设物权的机制反思
(一)习惯或习惯法?
(二)物权习惯是否可能存在?
(三)习惯物权何以认定?
三、习惯法创设物权的比较考察与评述
(一)日本
(二)中国台湾地区
(三)中国大陆
四、结语
(助理编辑:朱鸿嘉)
习惯法是否应被纳入物权法定之“法”,即能否以习惯法创设物权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僵硬性?该问题伴随物权法定原则的争论而成为热点问题。经由对习惯法创设物权机制较详细的批判反思,作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只要确认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及其强制性,物权习惯即无由产生,亦不存在法外的习惯法适用空间。而在日本、中国台湾等肯定习惯法可创设物权的国家或地区,真正依习惯法确认发展物权的实践基本不存在。所以,习惯法不应成为物权法定之“法”。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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