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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数据携带权的属性、影响与中国应用

作者: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 

第34652篇 《法商研究》 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3/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知识产权  #个人数据  #数据权利

内容摘要

欧盟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数据携带权,赋予个体无障碍地获取与转移个人数据的权利。但数据携带权并不具有成为一种基本权利的条件,而且可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数字市场的良性竞争。应当将数据的可携带性视为一种努力目标,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对数据控制者施加不同的责任。对于中国而言,首先要避免在立法层面照搬照抄欧盟的数据携带权。其次,在涉及数据获取与转移的场合,需要在不同的场景中赋予个体不同程度的数据 携带权。在不影响隐私期待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为个体提供获取数据的便利,并且不应对普通用户设置数据转移的技术障碍。此外,还可以利用数据携带权倒逼政府实行数据共享。

关键词

数据携带权;个人信息保护;竞争法;政府数据共享

结构框架

一、数据携带权的起源、要素与争议
(一)数据携带权的起源
(二)数据携带权的要素
(三)数据携带权的争议
二、数据携带权的权利属性之剖析
三、数据携带权之于市场竞争影响的双面性
四、数据携带权的中国应用
五、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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