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网站收集个人信息的技术
(二)法律争议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问题分析
(一)中国
(二)美国
(三)欧盟
三、支持理由与反对理由
(一)支持理由
(二)反对理由
(三)对支持与反对理由的再思考
四、对个人信息概念的反思
五、对规制框架的反思
六、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网络社会中的用户画像与个性化推荐已经越来越普遍,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挑战。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网站对用户匿名行为信息收集常常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一方面,应当将用户匿名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确保用户画像与个性化推荐中用户的知情权与拒绝权;另一方面,应当将用户匿名行为信息和已识别个人信息区别对待,采取特殊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规制用户画像与个性化推荐中的信息收集与使用,应当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保障用户的信息质量与信息安全。在用户匿名行为信息收集阶段,应当允许企业在用户明确同意或可预期的前提下进行信息收集;在信息的汇聚融合与用户画像阶段,应当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在信息利用与个性化推荐阶段,应当要求企业注意相关伦理规范,避免利用用户敏感信息进行推送。企业对用户匿名行为信息的收集、汇聚与利用应当采取基于标准而非规则的风险规制路径,避免套用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
用户画像;个人化推荐;个人信息保护;匿名化;风险规制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