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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重塑——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前提与法益基础

作者: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 

第35009篇 《中外法学》 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10/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个人信息  #隐私权  #法的适用

内容摘要

社会需要从隐私权保护过渡到个人信息保护,这已是共识,但学界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适用前提的研究。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持续性的信息不平等关系,因此知情权、选择权、访问权、纠正权、删除权等权利不能针对信息能力平等的主体,也不能针对国家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非持续性信息收集与处理行为。个人信息保护即信息隐私保护,区别于侵权隐私保护与执法隐私保护,其制度也不是传统部门法的简单叠加。此外,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益基础具有多元性,有的信息权利可能对自身、他人、企业、市场与公众都有负面影响。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是为了实现“合理与正当的信息实践”,应当在具体场景的信息关系中确定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

关键词

个人信息;适用前提;法益;公平信息实践;不平等信息关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持续性不平等信息关系: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适用前提
三、侵权隐私、执法隐私与信息隐私
四、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益基础
五、在具体场景与信息关系中思考信息权利
六、结语:重构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实习编辑:王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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