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持续性不平等信息关系: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适用前提
三、侵权隐私、执法隐私与信息隐私
四、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益基础
五、在具体场景与信息关系中思考信息权利
六、结语:重构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实习编辑:王璧辉)
社会需要从隐私权保护过渡到个人信息保护,这已是共识,但学界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适用前提的研究。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持续性的信息不平等关系,因此知情权、选择权、访问权、纠正权、删除权等权利不能针对信息能力平等的主体,也不能针对国家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非持续性信息收集与处理行为。个人信息保护即信息隐私保护,区别于侵权隐私保护与执法隐私保护,其制度也不是传统部门法的简单叠加。此外,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益基础具有多元性,有的信息权利可能对自身、他人、企业、市场与公众都有负面影响。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是为了实现“合理与正当的信息实践”,应当在具体场景的信息关系中确定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
个人信息;适用前提;法益;公平信息实践;不平等信息关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