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一般条款在民法典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二)《民法典》第1130条作为一般条款的缘由
(三)《民法典》第1130条作为一般条款的意义
二、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
(一)同一顺位继承人需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的身份关系
(二)非同身份的继承人需与遗产来源有特定的关联
三、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一般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一)与配偶继承权规范条款的衔接
(二)与死亡时间认定规范条款的衔接
四、结语
(实习编辑:魏靖)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关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规定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完全相同,但因立法时代背景的不同,应当予以全新的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应当是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的一般条款,“一般化”的表述背后隐藏着界定其内涵的核心要素、具体的维度与空间,可以将法官的自由裁量置于一定的限度、框架之内。在平等、自由、和谐、友善等价值观引领之下,完成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建设,不仅可以克服法律适用中的“僵化”和“异化”,还可以保持规范领域内法的内在道德性,维护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民法典;继承份额;一般条款;动态体系化;遗产的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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