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违约责任章:法定违约赔偿与违约金
(一)法定违约赔偿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二)违约金司法增额规则的再定位
三、合同编:合同基础丧失、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一)合同基础丧失与违约金调整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四、总则编:背俗违法与违约金酌减及其特约排除
(一)背俗无效、显失公平与违约金酌减
(二)事先排除酌减特约与违反强制规范
五、结论
(实习编辑:魏靖)
《民法典》违约金制度的规范更新,既包括违约金规范本身的修订,也包括其与相关规范的体系互动。《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表述的修订,还原了违约金司法酌减系于司法评价的技术特征,凸显了酌减规则的裁量特点,有助于发掘违约金的履约担保功能,兼容商事交易的效率要求。《民法典》第588条的反对解释决定了约定违约金原则上属于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不足填补时债权人可另主张司法增额。合同基础丧失规则与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构成竞合关系,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并行关系不限于违约解除场合。司法酌减与法律行为背俗无效规则存在体系分工,与显失公平撤销规则构成竞合关系;若非商事交易,事先排除酌减特约应属无效,但并非因违反强制规范而无效。
违约金;司法酌减;司法增额;合同基础丧失;背俗行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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