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规范史略
(二)法条功能
(三)体系关联
(四)规范性质
二、构成要件
(一)侵害的对象
(二)保密义务的违反
(三)损害
(四)因果关系
(五)可归责性
(六)消极要件
三、损害赔偿
(一)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
(二)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
四、竞合问题
五、举证责任
(实习编辑:史晨阳)
《民法典》第501条的保护对象从“商业秘密”扩大到“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其旨在维护合同关系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抑制不正当行为。违反保密义务一方承担的实质上为侵权责任,特定情形下存在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不以当事人明示应予保密为前提,通常表现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可归责性问题上,不宜限于故意,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在解释论上,应先按照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应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并考虑其贡献度确定赔偿数额,最后再依次考虑许可使用费和法定赔偿。
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获利返还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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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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