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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第35859篇 《中外法学》 202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1/10/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内容摘要

个人信息权益的权益构造,包括内部构造和对外部其他主体相关权益的支配关系两个部分,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的价值取向所决定。个人信息权益的内部构造由“本权权益”与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构成。个人信息权益之“本权权益”主要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利益,但不包括财产利益;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同意(或拒绝)的权利以及知情、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请求解释说明等权利。个人信息权益对处理者和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时具有外部约束力。处理者对合法处理所得的个人信息数据享有财产利益,但该数据受到个人一定程度的支配,除非其已经过匿名化处理。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样受制于个人信息权益,但是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数据不享有财产利 益,并且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积极开放其控制的数据资源,释放政府数据红利。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数据;内部构造;外部约束力;“两头强化,三方平衡”

结构框架

一、基于“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的个人信息权益构造
二、个人信息权益的“本权权益”
(一)个人信息“本权权益”的具体内容
(二)个人信息“本权权益”的权益定位
(三)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不具有财产利益
三、保护个人信息“本权权益”的权利
(一)概述
(二)作为支配性权利的同意
(三)作为救济性权利的删除等
四、个人信息权益对处理者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的约束力
(一)个人信息数据与数据财产
(二)个人信息权益对处理者数据财产的制约
五、个人信息权益对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的约束力与公共数据开放
(一)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的性质
(二)个人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的约束力
(三)国家机关开放个人信息数据
六、结论


(实习编辑:唐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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