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用混合主义债务承担模式导致的规范冲突
(二)混合主义模式下承担设立中公司债务的理论争议
(三)混合主义模式下主体定位与债务承担的司法适用混乱
二、《民法典》第75条中的社团主义债务承担模式及其优势
(一)社团主义模式证成认可设立中公司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二)社团主义模式下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三、债务承担模式从个人主义向社团主义的历史演变和路径选择
(一)从英美法系个人主义到大陆法系社团主义的债务承担模式
(二)个人主义模式和社团主义模式下发起人承担设立公司债务的比较分析
(三)社团主义模式是解释我国《民法典》中发起人承担设立公司债务的最优路径
四、成立后的公司对设立公司债务的承担
(一)成立后的公司继承设立公司的债务并非法人合并行为
(二)区分设立公司的必要债务予以继承
(三)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设立公司的必要债务
五、发起人对设立公司债务的承担
(一)公司设立失败情形下发起人的责任承担
(二)公司成立后的发起人责任
(三)以成立后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情形下发起人的责任承担
六、结语
(助理编辑:周含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