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信息科技:个人信息权益的“破坏者”
(二)信息科技:个人信息保护的“优位者”
(三)治理科技:信息科技与个人信息治理的耦合
二、合规科技:经设计的个人信息治理
(一)从“法律代码化”到“经设计的治理”
(二)经设计的个人信息治理:原则与实践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再阐释
三、赋能科技: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
(一)从“代码即法律”到“赋能科技”
(二)个人信息治理中赋能科技的实践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再反思
四、结语
(实习编辑:唐璇)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背景下,重新构想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为总体回应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危机的重要一环。作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权益汇聚之地,个人信息研究必须超越传统的“规制—权利”的思维,迈向国家法律、信息科技、市场竞争和社群规范的个人信息治理体系。在诸多系统中,信息科技居于优位。一方面,它以“合规科技”的面貌,凭借“经设计的治理理念”,将国家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转化为个人信息生命全周期的科技保护;另一方面,它以“赋能科技”的面貌,通过降低法律执行成本、当事人交易成本,甚至改变法律的“假定条件”,赋能各利益相关方。为此,法律应合理解释个人信息“匿名化”的构成要素,认可“去标识化信息”的法律意义,从而使信息科技与法律彼此协调,共建激励相容的个人信息治理体系。
个人信息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理科技;合规科技;匿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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