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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第36388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2/6/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裁判文书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内容摘要

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可避免地会伴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的公开。即使经过了去标识化处理,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仍具有可识别性,故对其再利用须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则的规制。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一方面应以不得“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为内在限制,另一方面则应以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原则及目的特定、最小处理原则为外部统合。在具体认定时需综合考虑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类型与传播范围等要素。就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除法定情形外,个人原则上享有拒绝权。

关键词

裁判文书;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个人拒绝权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张新宝 昌雨莎)
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公开情况
二、处理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法律限制
(一)对既有裁判的整理与分析
(二)规范群及其规制维度
三、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利用的合理范围
(一)合理范围的判断框架
(二)合理范围内利用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具体认定
四、作为择出机制的个人拒绝权
五、结语


(助理编辑:卢琛)


文献链接:https://xuebao.ecupl.edu.cn/2022/0519/c10800a188958/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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