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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的法理——兼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

作者: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209篇 《法商研究》 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11/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处理  #隐私权  #侵权责任

内容摘要

       在法律制度上,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区别在于法理基础:前者所保护的关系具有人际关系的特征;后者所保护的是具有人机关系特征的信息处理关系。二者立法在制度框架、适用前提、保护群体、权利性质等方面均不同,一些看似存在逻辑矛盾之处也可以解释。在不涉及信息处理关系时,法律只适用隐私权保护;在涉及信息处理关系时,二者如何适用取决于法律适用所要实现的目标、适用机关及其角色定位、制度适用的方式与制度搭配。二者关系的厘清可以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提供基础。应采用制度视角,将《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条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视为同一制度模块。在个人信息保护中适用人格权、合同、侵权等制度时也应采取公私法融合的多维视角,结合具体治理目标选择制度工具。

关键词

隐私权;个人信息;人际关系;信息处理关系

结构框架

一、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关系区分
二、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区分
三、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情形区分
(一)不存在信息处理关系的适用
(二)存在信息处理关系的适用
四、《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
(一)制度视角的优越性
(二)制度视角下的法律适用
五、结语

(助理编辑:寇涵傲)

文献来源:《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的法理——兼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
http://www.fsyj.chinajournal.net.cn/wkg/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97ebe989-9b8b-4891-aa1e-21534ad986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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