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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人工智能促进型的数据制度

作者: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257篇 《中国法律评论》 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4/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人工智能  #数据权属  #数据流通

内容摘要

      数据融合汇聚不仅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而且对消除人工智能偏见、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若干制度、著作权许可、企业数据围墙可能妨碍数据汇聚。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失效与传统路径依赖。法律应注重从数据事前确权迈向数据事后确权,建构数据合理使用机制,重构数据的公共性。对个人信息与著作权作品,应在数据收集端适度放宽。对企业数据,应允许符合行为规范的数据爬虫 , 减轻某些法律责任,发挥数据爬虫的桥梁作用。同时,法律应强化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的事中事后保护责任,防止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整体数据库的剽窃性利用。数据汇聚类似水库对于水滴的汇聚,应探索符合大规模微型权益融合的数据法律制度。

关键词

人工智能;个人信息;著作权;数据互联;大规模微型权益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基础
二、现行数据法律的困境
1.个人信息
2.著作权
3.数据互联
三、问题分析:大规模微型权益聚合
1.市场机制的失灵
2.制度的路径依赖
3.公共性的重构
四、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法律重构
1.个人信息
2.著作权
3.数据互联
五、结语


(实习编辑:李敏华)


文献链接:http://www.chinalawreview.com.cn/article/20231229120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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