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现行数据法律的困境
1.个人信息
2.著作权
3.数据互联
三、问题分析:大规模微型权益聚合
1.市场机制的失灵
2.制度的路径依赖
3.公共性的重构
四、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法律重构
1.个人信息
2.著作权
3.数据互联
五、结语
(实习编辑:李敏华)
文献链接:http://www.chinalawreview.com.cn/article/20231229120031.html
数据融合汇聚不仅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而且对消除人工智能偏见、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若干制度、著作权许可、企业数据围墙可能妨碍数据汇聚。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失效与传统路径依赖。法律应注重从数据事前确权迈向数据事后确权,建构数据合理使用机制,重构数据的公共性。对个人信息与著作权作品,应在数据收集端适度放宽。对企业数据,应允许符合行为规范的数据爬虫 , 减轻某些法律责任,发挥数据爬虫的桥梁作用。同时,法律应强化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的事中事后保护责任,防止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整体数据库的剽窃性利用。数据汇聚类似水库对于水滴的汇聚,应探索符合大规模微型权益融合的数据法律制度。
人工智能;个人信息;著作权;数据互联;大规模微型权益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