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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财产权利变动模式非统一说的提出与展开

作者:吴至诚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447篇 《北京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4/8/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返还  #有因行为  #无因性

内容摘要

      我国学术界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既有争论,常陷入一律有因或一律无因的二元思维定势。财产权利变动模式是物权变动模式的上位概念,将观察视域从物权扩展至财产权利可以发现,我国无须执着于一边倒,而可采取第三条道路即非统一说作为一般模式。有因性与无因性之争的本质是返还问题,二者在法律后果上的最实际区别是受让人破产时,出让人是否享有破产绝对优先地位从而足额受偿,而非出让人可否实现占有回复。非统一说的实质是,只有符合出让人造成了受让人责任财产的膨胀,且出让人非自愿地承担了受让人的破产风险两个标准时,出让人才有比受让人的普通债权人更高的道德地位,进而适用有因性,反之则适用无因性。

关键词

返还;效力瑕疵;破产风险;有因性;无因性

结构框架

一、财产权利变动模式的第三条道路
(一)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的并存
1.英国法上所有权的转让方式
2.没有法律行为的区分原则
(二)有因性与无因性的非统一
1.返还法体系下有因性的双重含义
2.基于效力瑕疵类型的非统一
二、财产权利变动非统一说的正当性
(一)非统一说正当性的证立
1.责任财产膨胀
2.非自愿承担破产风险
(二)正当性证立路径对我国的意义
1.为论域的放大提供普适标准
2.补全有因与无因论争的逻辑链条
三、非统一说在我国的规则展开
(一)两个标准的认定
1.责任财产膨胀标准的计算方法与时点
2.非自愿承担破产风险标准之认识错误
(二)非统一说的实现路径
结语

(责任编辑:陈子仪)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HUdQuRFFhWEUzRMWdtP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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