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连带性及追偿权:“名实并行论”之证成
(一)共同担保人责任属于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二)追偿权之依据
(三)追偿份额
三、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论之否弃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本身欠缺必要性
(二)连带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概念与要件上无法区分
(三)依不真正连带债务标准共同担保仍属连带债务
(四)连带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效果上难以区分
四、代位及其与追偿权之关系
(一)担保人因代位取得对其他共同担保人的权利
(二)代位与追偿权独立竞合
(三)代位受限于分担份额
五、认真对待《民法典》的优位地位
(一)连带债务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
(二)《担保制度解释》未注意的事项
(三)《担保制度解释》引发的矛盾
(四)《担保制度解释》规定违反《民法典》规定
(责任编辑:牟冰羽)
文献链接:《〈民法典〉中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规范体系》
https://mp.weixin.qq.com/s/KIgvVJXqfCB2Rztim8cN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