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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全球比较下的我国人工智能立法

作者: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542篇 《比较法研究》 2024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4/11/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人工智能  #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内容摘要

      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要引入全球比较视野。目前美国的人工智能立法强调市场主导与企业自我规制,仅在出口管制、涉国家安全信息共享、民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进行规制。欧盟则急于发挥布鲁塞尔效应,对人工智能进行统一立法与风险规制,准备将人工智能系统纳入产品责任范畴、确立特殊举证责任。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应坚持场景化规制进路,不急于统一立法,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综合性人工智能法。我国人工智能法可从一般原则、公法、私法三个层面展开。其总则应体现发展、平等、开放、安全的价值理念;其公法规制应针对重大公共风险,对其他风险适用场景化规制、尊重行业自治、防止部门越权立法;其私法制度应对终端产品而非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施加产品责任,其可以制定人工智能特殊侵权规则,但应先通过司法积累相关经验。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风险规制;场景化规制;人工智能侵权;产品责任

结构框架

一、美国的人工智能立法
(一)联邦层面
(二)州层面立法
二、欧盟的人工智能立法
(一)统一化的风险规制
(二)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
三、比较视野下的人工智能立法原理
(一)立法价值
(二)风险规制
(三)产品责任
四、全球视野下的我国人工智能立法
(一)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现状评析
(二)未来我国人工智能法的设计
1.立法价值
2.公法规制
3.私法责任
五、结语


(责任编辑:李敏华)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A7dm_NhVyxlfJ9gvEAj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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