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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

作者:胡东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37550篇 《法学研究》 202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4/1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必要条款  #证明责任

内容摘要

       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须借助“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进行补充。合同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的区分不仅决定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合意范围,而且对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均具决定性。以“规范说”为代表的现代证明责任理论通过解构单一的合同法问题,区分“合同条款的合意”与“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而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依“规范说”,非必要条款的内容由主张者举证,若其由原告主张,则为合同权利的产生要件而应由原告举证;若其由被告主张,则为合同权利的阻碍要件而应由被告举证。非必要条款包括常素和偶素,主张者应举证约定常素的内容,即举证存在异于任意规范的约定内容;主张者应举证约定偶素的内容,即举证条件或期限的存在及内容。必要条款的内容在一般情形由原告举证,即原告举证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等条款的内容。价款或报酬条款应区分为“应当支付”条款与“如何计算”条款,前者属于必要条款而由原告举证其内容,后者属于非必要条款而由主张者举证其内容。必要条款的内容在涉及代理权的特殊情形由主张者举证。

关键词

合同内容;必要条款;非必要条款;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合同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之区分意义
(一)合同条款区分的单一实体意义 
(二)合同条款区分的双重程序意义
三、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之独立性
(一)必要条款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之独立性
(二)非必要条款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之独立性
(三)“规范说”对合同法问题的解构
四、非必要条款内容之证明责任分配
(一)“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
(二)主张者举证非必要条款内容
(三)主张者举证之具体展开
1.主张者举证常素内容
2.主张者举证偶素内容
五、必要条款内容之证明责任分配
(一)一般规则:原告举证必要条款内容
(二)价款或报酬“应当支付”条款与“如何计算”条款之区分
(三)例外规则:主张者举证代理权存在
结语

(责任编辑:牟冰羽)


文献链接:《合同内容的证明责任分配》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ufuULlVWCsPgQLWI_nG2AqaP8BES0y4HnSlWl1OQg1JrUESlP4mATayFDER-NUnVxXaIm-EjvxEd-u6xER1u9NPEZI_rNUUndpHxaeK05XRkzVxNdN7A5DFj7fYn7VNrji6UIhRe3zt6KSpvaCDlbS8Poe2l-dR3ekUMSI8VQFrY6vv9CXyviWfYvbbnNHxB&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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