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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制

作者: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604篇 《法律科学》 202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5/2/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数字平台  #数字法学  #数字时代

内容摘要

      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兴起,可能带来市场准入壁垒、自我优待、影响用户权利、决策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对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提出了挑战。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具有企业性质的同时,具有市场制造者和准公权力特征。但简单地效仿欧盟《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将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作为市场基础设施和对其准公权力属性予以规制的方案也存在不足。事前的竞争中立规制可能导致过度规制与不合理规制,不符合竞争法的一般原理;准公权力规制可能存在形式主义、与平台责任基本原理不协调等问题。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管,应区分其在经济、社会、政治和国际领域的不同影响,对经济性影响采取竞争法规制,对社会性影响采取公私法协作的治理型规制,对政治性影响采取符合人民意志的代表性规制,对国际性影响应要求平台维护国家利益,承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

关键词

数字守门人;竞争中立;平台权力;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带来的法律挑战
(一)市场准入
(二)自我优待
(三)影响公民基本权利
(四)决策机制
三、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规制的现有方案及其困境
(一)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规制的现有方案
1.竞争中立
2.准公权力责任
(二)现有方案的困境
1.竞争中立的困境
2.准公权力的困境
四、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功能区分与分类规制
(一)对经济性影响的竞争法规制
(二)对社会性影响的治理型规制
(三)对政治性影响的代表性规制
(四)对国际性影响的共同体规制
五、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cDqD6ZfvkLQr3g05eylew


编辑: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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