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裁判实践形态与方法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裁判实践中的运用形态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裁判实践的方法论取向
二、适用前提之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与其他规范的体系分工
(一)《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与未依法经决议而订立的合同
(二)《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与依法待批准合同
(三)《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与物权变动(行为)的效果
三、适用效果之疑:无效评价的限度与特殊的无效后果
(一)无效评价在个案中的限度
(二)《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无效后果的特殊问题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PZ8_ASm0DKPE535H5aj2w
(实习编辑:赵一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