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创始股东无限对赌责任走向有限化的法理基础
(一)耐心资本理论的勃兴
(二)企业家精神的弘扬
(三)契约精神的回归
二、创始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或股权价值承担有限对赌责任条款之异同
(一)以股权为限的责任财产模式
(二)以股权价值为限的责任财产模式
(三)殃及创始股东其他固有财产的股权责任限额的不当解释
(四)股权责任限额与股权价值责任限额的主要区别
(五)股权责任限额与股权价值责任限额的共同点
(六)意思自治基础上的有限对赌责任与连带对赌责任的相互兼容
三、创始股东“届时”所持股权估值基准日的确定之争
(一)“届时”的模糊性与目标公司股权估值基准日的选择
(二)原告投资入股之时约定的投后估值的致命缺陷
(三)以对赌之债的计算公式取代有限对赌责任限额的裁判思维
(四)股权实际处置、变现之时的估值
(五)对赌条件触发(满足)时的股权估值
(六)裁判文书直接量化股权价值最高限额的父爱主义
(七)对“届时”二字的其他备选解释方案
四、创始股东有限对赌责任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
(一)裁判文书可执行性的合理需求与供给能力之间的冲突
(二)“股权价值”的解释权在裁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中的归属配置
(三)裁决判项对“股权价值为限”的精准界定
(四)执行法院对“股权价值为限”的忠实执行
(五)不同轮次VC的对赌权利顺位
五、创始股东有限对赌责任最终淡出历史舞台的新展望
(一)股债两分定律的底层逻辑
(二)风险投资的国际惯例
(三)“中国式对赌”潜规则的成因及其破除之策
六、结论
文献链接:https://fxas.cbpt.cnki.net/portal/journal/portal/client/paper/83b477651782952f621c495dd375bcc1
(助理编辑:夏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