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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

作者: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 

第37839篇 《中国法律评论》 2025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5/12/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生成式人工智能

内容摘要

       实验表明,人工智能根据745字初始提示词生成了近万字的法学论文,再根据两次增加的提示词形成的终稿,在经过简单的格式调整和替换明显伪造的注释后,通过了三位外审专家的评审。依“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判决的结论和逻辑,该论文也应视为该生独立完成的作品。然而,认定学生凭借其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上述学位论文可获得学位,将明显违背学术常识,而做出相反结论则抵触“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的判决,从而形成悖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源于其自身的算法和数据训练,提示词相对于该生成内容是思想,因此,学生设计提示词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非其创作的作品和独立完成的学术成果,不能被认定为作者和取得著作权,且其以本人为作者呈现该内容的行为违反学术规范。

关键词

人工智能;独立创作;学术规范;学术不端;作品

结构框架

一、引言:人工智能生成论文的实验及引发的问题
(一)实验过程
(二)实验引发的问题
二、学术规范与著作权法的差异与联系
(一)著作权法与学术规范在保护与规制对象上的差异
(二)著作权法与学术规范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关系
三、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为作品导致的悖论
(一)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论文是体现学生智力投入的智力成果?
(二)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论文是学生独立创作完成的?
(三)生成论文的人工智能是与画笔或照相机同质的创作工具?
(四)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论文与“枪手”写出的论文有本质区别?
(五)围绕人工智能生成论文的侵权诉讼与行政诉讼
四、悖论之化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正确定性
五、结语:回归常识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cJyo-P2jle2KIvZZKeOlQ


(助理编辑:曾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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