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抗辩穿越的构成要件
(一)联立合同的目的关联
(二)联立合同的经济一体性
三、抗辩穿越的理论基础
(一)抗辩穿越既有解释进路之评析
(二)统一交易目的不达的解释进路
四、抗辩穿越的法律效果
(一)贷款返还请求权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返还穿越
五、结语
文献链接:https://lawscience.ecupl.edu.cn/2025/1214/c1779a223731/page.htm
(实习编辑:刘东宁)
抗辩穿越并非保护消费者的特殊制度,而是旨在合理分配“分离风险”的一般制度,其可适用于消费借贷、融资租赁等情形。抗辩穿越的适用须满足抗辩的存在以及合同联立两个要件。若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统一的交易目的以及协作关系,即构成合同联立。既有的主从合同解释进路、交易基础丧失解释进路以及合同目的不达解释进路等不宜作为抗辩穿越的理论基础,应通过统一的交易目的不达对抗辩穿越予以正当化。在方法论上,可以通过整体类推确立我国法上的抗辩穿越制度。对于抗辩穿越的法律效果,在现行法上须结合商品房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进行分析。申言之,贷款人可以通过双重返还请求权请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贷款。贷款人或出租人不得请求借款人或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基于既不弱化也不强化对借款人保护的考虑,不应承认返还穿越。不过,承租人仍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
合同联立;抗辩穿越;统一交易目的;不当得利;返还穿越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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