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对北雁云依案裁判理由的质疑
(一)对增加社会管理成本的质疑
(二)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质疑
(三)对不尊重社会公德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质疑
三、姓名选取的制度利益构建:最有利于儿童利益
(一)新利益法学方法的引入
(二)找回遗漏的利益主体:待取名的新生儿童
(三)制度利益的探寻:最有利于儿童利益
(四)小结
四、姓名变更的自由与限制:以情境区分为依归
(一)姓名变更的体系定位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变更的自由与边界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变更的限制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变更的限制
(五)小结:完善姓名变更规则的建议
五、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Ux_tZ18RxfAy1iDosxTGA?scene=1&click_id=19
(实习编辑:李心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