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区别
(一)网络侵权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无法纳入网络侵权规则的调整范围
(一)网络侵权规则调整的侵权关系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中服务提供者存在“作为”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适用网络侵权规则难以实现规范目的
(一)引发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原因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适用通知规则无助于预防和制止用户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
(三)网络侵权规则不利于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五、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P5Z1vAftwNfB0h2-oqj5w
(助理编辑:曾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