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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反向人格否认之否认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908篇 《法律科学》 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6/3/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的有限责任  #反向人格否认

内容摘要

  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其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且充满争议;该制度既没有被《公司法》《民法典》所承认,也没有获得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反向人格否认将冲击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财产制,承认该制度会严重影响法人及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不必要且不合理地规避了债权人撤销权,故《公司法》司法解释不应作出规定。同时,必须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不能从正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中解释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只应发生正向人格否认,因此现行法没有反向人格否认的制度空间。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正向人格否认;反向人格否认;有限责任

结构框架

引言
一、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并未得到普遍认可
(一)比较法的考察: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
(二)我国立法并未承认反向人格否认
(三)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普遍承认反向人格否认
二、不采纳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一)反向人格否认严重影响法人及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
(二)反向人格否认将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
(三)反向人格否认不能替代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
三、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
(一)正向人格否认不应包括反向人格否认
(二)反向人格否认不能被横向人格否认涵盖
(三)一人公司在现行法下只应发生正向人格否认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k7w5WSnVwU8XnN9POY2mA


(实习编辑:黄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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