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并未得到普遍认可
(一)比较法的考察: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
(二)我国立法并未承认反向人格否认
(三)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普遍承认反向人格否认
二、不采纳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一)反向人格否认严重影响法人及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
(二)反向人格否认将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
(三)反向人格否认不能替代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
三、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
(一)正向人格否认不应包括反向人格否认
(二)反向人格否认不能被横向人格否认涵盖
(三)一人公司在现行法下只应发生正向人格否认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k7w5WSnVwU8XnN9POY2mA
(实习编辑:黄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