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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外担保行为的撤销

作者:范佳慧 中央财经大学 

第37928篇 《法学家》 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6/4/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破产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  #对外担保  #合理对价  #公司担保

内容摘要

       无论债务人对外提供的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当不具有合理对价时,都具有财产减损效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虽然追偿权能被视为对价,但此对价明显不合理,故债务人对外担保可能构成诈害行为。当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对外提供担保时,推定债务人当时已经资力不足,且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在客观等值原则下,考虑到债务人在行为时所能获得的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若债务人能获得合理对价,则担保行为不可撤销。如果是公司集团成员间互相担保,当主债务人与债务人具有相同利益时,应当认定担保具有合理对价。债务人对外担保的破产撤销,应当以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为要件,并以调查知情原则判断相对人的善恶意,以此兼顾交易安全与破产效率。

关键词

破产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对外担保;合理对价;公司担保

结构框架

问题的提出
一、债务人对外担保行为的诈害性
(一)债务人对外担保行为的财产减损效果
(二)作为法定对价的担保人追偿权
(三)拟制欺诈视角下的破产临界期
二、债务人对外担保行为撤销的客观要件
(一)担保行为缺乏合理对价
(二)担保行为发生在破产临界期
三、相对人的主观恶意要件结语暨《修订草案》修改建议
(一)相对人主观恶意要件的正当性
(二)相对人主观恶意的证明
(三)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之辨:公司对外担保
结语暨《修订草案》修改建议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SiTQEQ_g89FDfdciYaVhg

(助理编辑:赵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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