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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作者:朱晓峰 中央财经大学 

第37934篇 《法学家》 202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6/5/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

内容摘要

      受技术复杂性及法律滞后性的双重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个人信息在侵权责任成立认定阶段存在保护权益范围不清、归责原则混乱、责任成立认定规范冲突及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对此,应以实现“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项基本目标的平衡为出发点,通过侵害的直接性标准等确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个人信息侵权场合的权益保护范围;通过类型区分的方法明确归责原则,在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时为过错推定归责,其他的为一般过错归责;并在过错归责的基础上确定责任成立的规范基础,将《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等与第998条分别采用的构成要件与利益权衡两种方法在作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的认定时结合起来,共同展开相应法律效果的评价工作。当难以确定谁的行为导致错误个人信息生成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的补偿规则,由可能加害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补偿受害人,以在受害人保护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错误个人信息;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构成要件

结构框架

问题的提出
一、生成错误个人信息侵害的民事权益范围
(一)个人信息权益的本质及生成错误个人信息导致的侵害
(二)其他权利侵害及生成错误个人信息本身的作用范围
二、生成错误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争议述评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信息侵权之归责原则
三、生成错误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认定的规范与方法
(一)生成错误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认定的规范基础
(二)数人侵权时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不明与受害人保护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faxuejia.ruc.edu.cn/CN/Y2026/V0/I2/84


(助理编辑:郑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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