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部分连带责任的构造及其正当性
(一)部分连带责任的构造
(二)部分连带责任的正当性
三、部分连带责任的类型及其成立机理
(一)原因力部分叠加型部分连带责任
(二)责任部分加重型部分连带责任
(三)责任数额部分限制型部分连带责任
四、部分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
(一)部分连带责任外部关系的效力
(二)部分连带责任内部关系的追偿
五、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UdqZNqW0Duu9imyR2Nv9A
(助理编辑:刘东宁)
部分连带责任的构造性特征是,各责任人在外部关系中对同一损害所负责任发生部分重合,并在责任重合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部分连带责任具有正当性,其现行法基础是《民法典》第518条第1款。依据其成立机理,可将部分连带责任分为三类:一是原因力部分叠加型,系因各责任人依据假想因果进程中的原因力大小所承担的责任发生部分重合而形成;二是责任部分加重型,系因部分责任人在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外还需承担风险责任而形成;三是责任数额部分限制型,系因连带责任中部分责任人的责任数额存在法定或者意定限制而形成。部分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原则上适用连带责任的规则,但承担较多责任的一方部分履行的,应当优先清偿其单独承担的部分。内部追偿规则的关键在于确定内部份额。原因力部分叠加型的内部份额应采用“对外比例叠加法”进行换算;责任部分加重型的内部份额自始确定、无需换算;责任数额部分限制型的内部份额则依连带责任的一般法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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