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对赌条款效力的二元论裁判思维
(一)对赌条款的精确法律内涵
(二)目标公司对赌与创始股东对赌的本质区别
(三)对赌条款效力二元论裁判思维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普适性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公司案中确立的对赌条款效力二元论
(五)华工公司案中被撤销的两审判决对二元论裁判规则的坚守
(六)强某延与曹某波等股权转让纠纷中被撤销的两审判决对二元论裁判规则的坚守
三、对赌条款一概有效论与一概无效论的偏执缺陷
(一)极端化裁判思路的两种不同形态
(二)一概有效论的致命缺陷
(三)《九民纪要》第5条采取的有限度的一概有效论
(四)《征求意见稿》第37条与第38条对一概有效论的传承与发展
(五)公司对赌条款有效、但履行不能的零和效应
四、目标公司对赌条款一概无效的法理证成
(一)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
(二)公司对赌条款违反公司法的核心价值体系
(三)公司对赌条款有违国际惯例
(四)公司对赌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双控人对赌条款原则有效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一)《九民纪要》允许双控人对赌的裁判思维滋生的无限对赌责任乱象
(二)耐心资本与企业家精神推动的创始股东对赌责任有限化革命
(三)《征求意见稿》主张上市公司双控人对赌条款一概无效论的主要理据
(四)认定上市公司双控人对赌条款有效的主要理据
(五)认定上市公司双控人对赌条款有效、但追究双控人违反信息披露责任的公法责任的裁判方案
六、结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DMR9YjWkloV3JJfgcA2tg
(助理编辑:赵一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