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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投资风险对赌条款效力的二元论裁判思维:兼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体系化

作者: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962篇 《财经法学》 202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6/6/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对赌条款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目标公司  #风险资本

内容摘要

       畸形对赌模式削弱公司核心竞争力,扼杀企业家精神,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权益,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司法解释 (征求意见稿)》设计的对赌条款效力规则存在缺憾。一是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赌裁判规则分置割裂,二是确立了非上市公司及其双控人对赌一概有效论与上市公司及其双控人对赌一概无效论,三是忽视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一体敬畏资本维持原则的同质性,四是忽视了双控人的同质性。为兴利除弊,建议确立对赌条款二元论裁判规则体系:一是确认公司对赌之债无效,二是适度放开双控人对赌之债。建议同步激活针对上市公司双控人对赌行为的行政监管与信用约束。为培育耐心资本、弘扬企业家精神,建议将双控人的无限对赌责任条款转型升级为有限对赌条款。从长远看,建议逐渐引导双控人对赌条款淡出历史舞台。

关键词

对赌条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标公司;风险资本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对赌条款效力的二元论裁判思维
(一)对赌条款的精确法律内涵
(二)目标公司对赌与创始股东对赌的本质区别
(三)对赌条款效力二元论裁判思维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普适性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公司案中确立的对赌条款效力二元论
(五)华工公司案中被撤销的两审判决对二元论裁判规则的坚守
(六)强某延与曹某波等股权转让纠纷中被撤销的两审判决对二元论裁判规则的坚守
三、对赌条款一概有效论与一概无效论的偏执缺陷
(一)极端化裁判思路的两种不同形态
(二)一概有效论的致命缺陷
(三)《九民纪要》第5条采取的有限度的一概有效论
(四)《征求意见稿》第37条与第38条对一概有效论的传承与发展
(五)公司对赌条款有效、但履行不能的零和效应
四、目标公司对赌条款一概无效的法理证成
(一)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
(二)公司对赌条款违反公司法的核心价值体系
(三)公司对赌条款有违国际惯例
(四)公司对赌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双控人对赌条款原则有效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一)《九民纪要》允许双控人对赌的裁判思维滋生的无限对赌责任乱象
(二)耐心资本与企业家精神推动的创始股东对赌责任有限化革命
(三)《征求意见稿》主张上市公司双控人对赌条款一概无效论的主要理据
(四)认定上市公司双控人对赌条款有效的主要理据
(五)认定上市公司双控人对赌条款有效、但追究双控人违反信息披露责任的公法责任的裁判方案
六、结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DMR9YjWkloV3JJfgcA2tg

(助理编辑:赵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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