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肖像与声音的可识别性判断
(一)肖像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
(二)人脸替换中的可识别性问题
(三)人脸生成中的可识别性问题
(四)语音生成与声音克隆中的可识别性问题
三、肖像权侵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侵权间的适用关系
(一)肖像权侵权责任与个人信息权益侵权责任的选择适用
(二)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合理使用规则间的关系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P9sV2DQFolZDVq_Z7kOew
(文字编辑:曾诗然)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权责任中,如何认定肖像与声音的“可识别性”以及怎样妥当处理侵害肖像权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的关系是两大疑难问题。肖像的可识别性应以社会一般人能否以视觉或听觉的方式通过外部形象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作为判断标准。人脸替换引发的侵害肖像权案件中,关键在于去除面部特征后的视频还能否使社会一般人仅凭借肉眼而识别出该权利人。如果虚拟人脸只是与某个或某些自然人的人脸有一定相似性的,但只要社会一般人不能凭此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也不能认定为肖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新的声音有无可识别性,应以社会一般人能否依靠听觉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为标准。肖像或声音既受到肖像权的保护,作为个人信息,也受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侵害肖像权或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能够相互适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可识别性;人脸替换;声音克隆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