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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同意规则的解释论修正

作者:吕炳斌 复旦大学 

第37972篇 《比较法研究》 202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6/6/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处理  #敏感个人信息  #已公开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益

内容摘要

       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在数据要素规模化利用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爆发的数字时代,正面临深刻的范式危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意规则设定的“充分知情”与“明确作出”的高标准要求,因陷入“形式家长主义”的误区,在算法黑箱与海量训练数据面前,产生个人认知虚无与产业发展受阻的双重困境。面对欧盟拟经由《数字综合法案》(草案)的立法修正主动回调立场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动向,我国若固守僵化的文义解释将面临制度倒挂的风险。基于私人自治与家长主义的二元互动理论,可引入“自由式家长主义”作为基本理念,对同意规则进行解释论修正:在知情维度,应摒弃完美的主观全知,转向基于助推理念的客观有效告知,重点改善信息成本;在明确维度,应厘清“明确”旨在要求意愿非模棱两可,而非苛求全场景的“明示同意”。此解释方案旨在超越形式束缚,打造一种适应数字时代发展需求的同意秩序。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同意规则;生成式人工智能;自由式家长主义;明确同意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数字时代同意规则的范式危机
二、从私人自治到家长主义:同意规则的制度逻辑与实践异化
(一)源自民法私人自治理念的“同意”及其困境
(二)“保护法”家长主义理念下的同意干预
(三)“形式家长主义”的异化:基于欧盟最新立法动态的反思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意规则的解释论修正
(一)教义学解释背后的理论支撑:私人自治与家长主义的二元互动理论
(二)“助推”理念下的充分知情
(三)同意概念中的明确要素:“非模棱两可”而非“普遍明示”
四、结论



文献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7jvqSXIa2LWGmkkteJL6k2y-UONvHQ8voSRTax_nMwXZNkDEwsY8aDSctRP_Mepm2sqohEuSWaaejzt2MV5bJ_YIMekjtyDVNylXR8rTECkCZ1_2_KytGHA6YbCm6ZXpniKHrKN4cldhcfdjLPs5sTRWGk02GJU0dnErtJ7xauf307KKQRY5Aw==&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助理编辑: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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