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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证券内幕信息利用标准研究:基于信息内容因素和属性因素的细化

作者:缪因知 中央财经大学 

第37980篇 《法学杂志》 202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6/6/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

内容摘要

  “增加资本市场包容性”的提出需要提高证券执法法治化。认定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是内幕交易责任施加的关键。这需要结合主客观要件予以细考。客观要件指行为人在事实层面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因素和属性因素(未公开性、重大性、专属性),主观要件可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仅适用于内部人的)过失。在缺乏认定利用心态的直接证据时,可通过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其对内幕信息的知悉在时间线上的匹配及与公开信息或通常行为的不匹配,来合理推论。实践中与利用标准相竞争的获取标准并无上位法依据,也缺乏法理基础,更不应蜕化为接触标准。境外发达法域内幕交易法的主流依然重视利用标准。一些法域形式上虽然采取知悉标准,但仍然会重点考察信息的属性因素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在适用法律时也受有力的司法法治制约,而不会成为简单的客观归责。我国应坚持利用标准。

关键词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证券欺诈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正本:内幕信息利用标准的适用步骤细化
(一)成为“利用”对象的条件:具备内幕信息的内容因素与属性因素
(二)认定“利用”的客观前提:知悉信息的内容因素和属性因素
(三)认定“利用”的主观前提:知悉内幕信息时具有故意或过失(仅限内部人)
(四)认定“利用”:客观信息知悉与客观交易行为的匹配、对主观要件的印证
三、清源:获取/知悉标准是对利用标准的不当偏离
(一)无上位法依据的“获取标准”及其扩张适用
(二)“知悉标准”的两种版本:实质获取标准与实质利用标准
(三)利用标准优于获取/知悉标准
四、探流:比较法并未简单采纳获取/知悉标准
(一)美国法:基于披露或戒绝交易义务的利用标准
(二)我国台湾地区法:条文的知悉标准与主旨的利用标准
(三)欧盟、英国、南非:未利用标准
(四)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属性知悉标准
(五)小结
五、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4Oxr6i1efn6rSPiRQdMow


(编辑:黄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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