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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体系展开——以“带押过户”的实现为中心

作者: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 

第38009篇 《中国法律评论》 2026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6/8/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抵押权  #抵押权注销登记  #追及效力  #物上代位性  #抵押物转让

内容摘要

《民法典》上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革新为“带押过户”提供了空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追及权;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之时对于转让价款享有物上代位权;受让人通过代为清偿主债务即可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以上共同构成了“带押过户”的解释基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禁转特约若未登记,“带押过户”通常可以顺畅展开;即使已经登记,只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带押过户”也没有障碍,因为该同意意味着对已经登记的禁转特约的解除,此时应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在众多“带押过户”模式中,“抵押权变更模式”抛弃了“有转让则必有提前清偿以消灭旧抵押权”的固有思维,宜被广泛推广。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带押过户”;追及力;物上代位性;禁转特约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禁转特约的效力与“带押过户”的障碍
(一)未登记的禁转特约的效力与“带押过户”
(二)已行登记的禁转特约的效力与“带押过户”
三、“带押过户”与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法律效力
(一)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效力的裁判分歧
(二)同意销售函的不同文义
(三)《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
四、“带押过户”时受让人的权利保护途径
(一)受让人代位清偿主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二)不同“带押过户”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五、结语


文献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B_QdIGRLJd2OYpLBS8C0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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