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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责任

作者:王叶刚 中央财经大学 

第38014篇 《法学家》 2026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6/8/2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保证  #保证合同  #共同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

内容摘要

       关于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9条修改了原《担保法》第12条规定的连带共同保证推定规则,但仍存诸多争议。就共同保证形态而言,基于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原理,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或者能够证明各保证人有共同分担保证责任的意思时,才能成立连带共同保证。就保证人的保证范围而言,在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时,需要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确定其保证责任范围;在不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时,保证人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就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成立债权的法定移转,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不享有追偿权。只有在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或者保证人之间约定追偿权时,保证人之间才能依法追偿。

关键词

共同保证;保证份额;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保证责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未约定保证份额时共同保证形态的认定
(一)未约定保证份额不宜推定成立连带共同保证
(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 未约定保证份额也可成立连带共同保证
三、未约定保证份额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
(一)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
(二)不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
四、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时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
(一)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情形
(二)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不享有追偿权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9fuTzxrg1NBvQaKASALdw


(助理编辑: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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