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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补办结婚登记存废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条的再解释

作者:王成 北京大学 

第38015篇 《中外法学》 2026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6/8/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结婚程序  #婚姻家庭编  #溯及力

内容摘要

  结婚登记条款不是命令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选择结婚登记形成婚姻关系,也可以选择不进行结婚登记而维持同居关系。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不存在一个“应当进行结婚登记”的时点;不存在一个补办结婚登记溯及力的妥当时点。将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回溯至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创造了一种隐含的事实婚姻关系,公示性、确定性都存在问题,不符合生活实际,不具有操作性,也会产生严重后果。补办结婚登记不应当产生溯及力,而应当与结婚登记相同,从登记完成开始产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规范意义。与复婚登记一样,补办结婚登记条款似可以废除。

关键词

结婚登记;补办;溯及力;婚姻关系;婚姻家庭编

结构框架

引言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概念与规范渊源
二、补办结婚登记的对象与规范目的
三、结婚登记条款的规范性质
四、应当进行结婚登记的时点
五、补办结婚登记的溯及力
(一)补办结婚登记溯及力的意义
(二)补办结婚登记溯及力时点确定的可能选择
(三)对“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作为溯及时点的分析
(四)补办结婚登记溯及力产生的后果
六、补办结婚登记是否有改造的可能性
七、结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x2428LJBgB7eqG4GDncyw


(编辑:黄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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