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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证伪

作者:蒋舸 清华大学 

第38016篇 《比较法研究》 2026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6/8/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生成式人工智能  #邻接权  #著作权

内容摘要

       著作权法已经向用户提供了利用AI生成内容的可观激励,并不存在系统性的激励空白。在此情况下,增设邻接权的边际激励收益有限,而过度类型化及妨碍公众自由的制度成本却不容忽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是“准作品式”邻接权,其认知经济性不佳,且与著作权的界限不明。该邻接权构造存在内生矛盾:它与著作权的区别越明显,越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也越容易出错。在用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领域,创作激励与使用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应由著作权规则独占评价,避免陷入由著作权、邻接权甚至反法一般条款共同规制的“碎片式”境地。在未来,各类文艺成果都将包含或多或少来自人工智能的贡献,增设邻接权将波及几乎所有文艺成果的界权,必须慎重。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最低限度创造性;兜底规范;认知经济性

结构框架

导言
一、当我们讨论AIGC时,我们在讨论什么?
二、著作权法提供的创作激励
(一)“绝对控制说”严苛版束缚下的著作权激励空白
(二)脱离严苛版“绝对控制说”束缚后的著作权激励功效
三、AIGC邻接权的具体困境
(一)权利客体缺乏稳定性
(二)权利内容配置失衡
(三)法定许可安排失当
(四)制度运行边界难以识别
四、“准作品式”邻接权的共性缺陷
(一)“准作品式”邻接权缺乏必要性
(二)“准作品式”邻接权构成过度类型化
(三)保护力度不合理
(四)给公众自由设定额外限制
五、代结语: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通盘考虑


文献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uAUbHPa_y1Op_lX9suOJcQ


(助理编辑:曾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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