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记名证券能否转让之争
(二)指名证券转让的交付要件之争
二、记名证券转让中的意思主义规则
(一)类型化方法在有价证券法中的意义
(二)作为“理念类型”的指名证券转让实行意思主义
三、记名证券转让中的形式主义规则
(一)指名证券与无记名证券之间可以产生混合证券
(二)作为“经验类型”的指名证券转让应适用形式主义规则
(三)电子记名证券转让亦应适用形式主义规则
四、结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qFEsg4Jv_yNS1wHsRXKYg
(实习编辑:叶一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