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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给付、给予抑或赠与——赠与合同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及边界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8039篇 《政治与法律》 2026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6/9/29 正文字号: 小中大

文章标签:#赠与合同  #婚姻家庭编  #参照适用

内容摘要

  对婚姻家庭领域的给付彩礼、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赠与出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等财产无偿往来如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提供了“给付”“给予”“赠与”并存的三种不同表达方式和技术工具,理论上存在不同解读。财产法上的赠与合同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具有可适用性,也存在解释力的边界,需要结合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进行必要的变通调适。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解决赠与合同纠纷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目的性赠与工具体现了问题导向特点、解释力充分,但尚欠缺系统化和理论化,亟须进行理论归纳、提炼、反思,并在实践中检验应用。上述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无偿往来实质上是以建立、维持或者解除特定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身份关系协议,属于目的性赠与。目的性赠与已成为一个扎根中国民事司法实践的标识性概念,从解决赠与合同纠纷中萌芽,在解决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中发扬。目的性赠与理论是从我国本土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成果,是财产法和身份法关联交叉、适用衔接的新探索,应该被纳入赠与合同和身份法律行为理论体系。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赠与;给予;目的性赠与;参照适用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给付彩礼属于目的性赠与
(一)彩礼给付的目的是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
(二)已给付彩礼的返还
(三)赠与合同制度在彩礼返还问题上的解释力
三、夫妻间给予房产属于目的性赠与
(一)夫妻间给予房产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二)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目的是缔结或维系婚姻及共同生活
(三)夫妻间给予房产纠纷可以参照适用赠与合同法律制度
(四)夫妻间给予房产不宜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四、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构成赠与时的利益平衡方案
(一)《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的适用衔接
(二)目的性赠与下父母出资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方法
五、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属于利益第三人的目的性赠与
(一)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法律定性
(二)离婚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给予子女条款无任意撤销权
(三)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四)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目的落空时的法律后果
六、结语:目的性赠与对婚姻家庭领域财产无偿往来的解释力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d1mL2eINrj6-ZBeWTK0zA


(编辑:黄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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