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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著作权法的公有领域保障优势

作者:蒋舸 清华大学 

第38045篇 《法商研究》 202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6/9/17 正文字号: 小中大

文章标签:#著作权  #一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

内容摘要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相比,著作权法设定的排他权边界更清晰,对公有领域的保障也更可靠。著作权法是解决“文艺成果生产者和使用者利益平衡问题”的结构化分析框架,主要由“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三个环节构成。每个环节都各自承担着保障公有领域的任务,前序环节已经做出的承诺不会在后续环节被撤销,后续环节只能进一步扩大公有领域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各环节领域存在的大量学说与案例为公众充分开发公有领域提供了“高分辨率”航道图。当代社会的信息成果争议呈现出越来越强的复合性特征,只有尽量将不同性质的争议分流到不同的结构化分析框架之中,才能确保公众能够充分开发公有领域。同人创作是累积创新的典型表现形式,为理解著作权法在保障公有领域的优势提供了优质样本。

关键词

著作权法;一般条款;公有领域;认知经济性;同人创作

结构框架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众在权利客体环节获得利用不受控内容的自由
(一)客体要件构成公有领域的第一道制度保障
(二)独创性门槛所对应的公有领域保障
(三)思想表达二分法所对应的公有领域保障
三、公众在权利内容环节获得实施非受控行为的自由
(一)受控行为清单标记着公众自由利用的边界
(二)接触要件为公众自由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实质性相似要件为确保公众自由积累了丰富经验
四、公众在权利限制环节获得以特定方式实施受控行为的自由
(一)合理使用提供了“高分辨率”的公众自由判断指南
(二)“高分辨率”指南适合判断同人创作的自由与限度
五、反法一般条款难以为公有领域提供可靠保障
(一)反法一般条款缺乏对权益类型的有效区分
(二)反法一般条款下的竞争关系要件未能发挥保障公有领域的作用
(三)反法一般条款难以有效判断“实质性市场替代”
六、结论:模块化思维对于公有领域保障之价值

文献链接:
http://www.fsyj.chinajournal.net.cn/wkg/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c95f6fae-e0b6-43af-8d96-4dc2e123e530#


(助理编辑:曾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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