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学者在关注什么?——高圣平教授篇
发布日期:2018/1/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担保物权
[ 导语 ]

根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经高校推荐、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程序,2018年法学界有11名老师入选,其中长江特聘教授4人,长江青年学者7人。11位长江学者中,房绍坤、高圣平、程啸三位老师均为民商法学者。

[ 内容 ]

一、学者介绍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1.教育背景

1993年9月—1996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硕士

1999年9月—2002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博士

2002年9月—2004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


2.研究领域

民商法、担保法、土地法、房地产法。


3.工作履历

2004年6月—至今,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二、主题梳理


高圣平教授学术论文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担保法和土地法等领域。


1.《论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现代法学》2017年第6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编纂之时,应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其一般规定。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担保物权作为金融投资工具预留空间;明确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减少第三人信息归集成本并避免不测的损害;肯定流质(抵)契约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债务的效力,但强制性地赋予担保权人以清算义务,完备担保物权私的实行方法;明定担保物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同时就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允许当事人就登记有效期间做出约定;明定物上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完善担保人权利保护体系;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下,赋予债权人自由选择权,同时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实现顺序或份额做出例外约定,承认担保人之间在没有顺序利益的前提下的内部求偿关系。


【关键词】独立担保;担保范围;流质契约;担保人代位权;混合共同担保;


2.《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


【内容提要】各国际组织所倡导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的电子化登记系统,意在提醒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在特定的动产之上可能存在权利负担,并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声明登记制下登记内容很少,登记申请便捷,登记机构仅需对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流程快速可控。目前我国动产担保登记高度分散,且多为纸质化登记系统,相关规则的设计并未体现声明登记制的特点,亟待统一。基于特殊动产管理上的需要,我们的政策选择只能导向特殊动产登记系统与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并存。这些登记系统应采取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系统,由当事人自助登记,减少登记机构的人工介入,登记类型亦应涵盖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各类交易。


【关键词】动产融资登记;声明登记制;电子化登记系统;形式审查;


3.《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构》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民商法学博士。《法学家》2017年第5期。


【内容提要】农地三权分置的经济改革思想在法律上应体现为以下结构:集体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上为农户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农户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为其他经营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这一政策术语实际上就是我国实定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权带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取得,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语还涵盖了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市场化土地利用权,实有重构的必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法律上应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较长期间,并借由登记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至本集体的每个农户。在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的政策导向之下,修改现行法时应明确承包农户就其土地承包权的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处分权能。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4.《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研究——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科学》2017年第6期。


【内容提要】债的受偿范围可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或法定的担保范围而确定,其是否可以纳入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还需考虑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都应当进行登记,且登记或依登记计算的数额可以超过法定限制,只不过就超过部分,债权人不享有债权请求权,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保全抵押财产的费用,无需登记,具有共益费用性质,当然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明确具有优先受偿性的债权范围,以及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仅具有债法效力的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提供执行名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就抵押财产变价款的分配,根据是否存在后顺位物权人和一般债权人而区别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动产登记簿设计的影响。为彻底解决此种分歧,应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事项进行修改,或者在登记簿的“附记”中记载担保范围。


【关键词】担保范围;不动产抵押登记;优先受偿范围;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


5.《公司担保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


【内容提要】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并不能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就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也就不应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出发,简单地认定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6条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不宜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为依据,否定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相对人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负有审查义务,以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代表权限,为避免加重相对人的审查负担、节约交易成本、权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相对人对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等仅负形式审查义务。相对人未尽到形式审查,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未经公司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就相对人所受损失由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依其过错进行分担。


【关键词】公司担保;越权规则;法定代表人;表见代表; 形式审查;


6.《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规则:裁判分歧与制度完善》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内容提要】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在担保权可得行使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里的“约定”,应是当事人之间关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之间责任顺序、责任分担范围的约定,而非实现担保物权的约定。在解释论之下,我国实定法并不承认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求偿关系,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当事人如无上述约定,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权人放弃该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当事人如有上述约定,债权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实现债权,债权人放弃该物的担保的,对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发生影响。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如无上述约定,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放弃物上保证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发生影响。立法上应承认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内部求偿权,如无相反约定,债权人放弃物上保证人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份额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关键词】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保证人的求偿权;担保物权的放弃;


7.《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以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的修改为中心》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内容提要】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编总则;《合同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再次恭喜高圣平老师获”长江特聘教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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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司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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