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业主共有部分的确定与不动产登记

发布日期:2015/10/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导语

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立法工作的开展,如何确定业主共有部分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是常重要的问题。《物权法》对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使得建筑区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车位、车库和会所的归属变得更加清晰,有利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当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申请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建设单位,由它们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

内容

推荐阅读